论案件管理与人权保障
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 陈娟
摘 要:案件管理工作是检察机关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促进执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保障人权是当今时代面临的重大挑战,人权的法律保障更是一次次被推上风口浪尖。案件管理部门作为承担检察机关基础工作的综合部门,如何落实保障人权,成为新刑诉法修订后案件管理部门问责的第一道难题。本文就检察实务的角度,针对案件管理中心的工作实际,阐述了案件管理与人权保障的关系,案件管理对落实人权保障的现实意义,并对人权保障视野下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如何开展案件管理工作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基层检察机关 案件管理 刑事诉讼 人权保障
一、案件管理与人权保障的概念和关系
(一)案件管理概述
案件管理并非新生事物,它在检察制度建立之初便已存在,并随着检察制度的发展而发展。检察制度开创之初,案件管理包括了高检院对全国检察机关案件的管理、上级院对下级院案件的管理、检察长对全院案件的管理、各业务部门对本部门案件的管理以及综合性业务管理部门对全院案件的管理。[①]2003年6月,高检院制定了《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明确了开展案件管理工作的几项具体内容,逐渐形成由专门的案件管理部门对全院案件集中统一管理的集约化检察案件管理模式。
本文所说的案件管理,是检察机关内部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对进入检察诉讼环节的案件进行统一集中管理,包括受案结案管理、办案流程管理、重要法律文书管理和涉案款物监督管理。检察机关实施案件管理工作机制,目的是推进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办案质量,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其实质就是保障有效实施法律监督,最终目标是促进和保障人权,实现全面的公平正义。
(二)人权保障概述
人权的观念,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城邦民主时期,“人是生而自由与平等”[②],是西方人权思想的代表。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我国的人权最早可追溯到孔子的“仁政”,但受到封建主义的制约,人权一直流于形式,直到新中国建立后,人权才得以重视。1997年中共十五大上,人权首次被写入党的正式文件,此后,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基本目标,同时成为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主题。2004年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写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至此,我国的人权保障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确定下来。
检察机关保障的人权,不仅包括自然人的个人合法人权,还包括国家、集体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集体人权[③];不仅保障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的人权,还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人权。检察机关保障的人权,主要内容包括诉讼参与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的申诉控告权,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等内容。
(三)案件管理与人权保障的关系
随着执法为民要求的不断提高,特别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后,“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的目标明确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有效对案件实施管理是保障人权的基础,落实人权是开展管理的目标。统一集约化的管理模式能更好的保证人权的贯彻落实,实施案件统一管理也是为了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达到维护公平正义的效果。
二、案件管理对落实和促进人权保障的现实意义
检察机关设立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通过建立集立案、办案、审批、查询、监督于一体的执法办案管理系统,实行管理监督的全程化、精细化、实时化和公开化,使案件管理工作由办案部门分散管理转变为由专门部门统一集中管理,把过去的人工管理转变为信息化管理,对于有效落实和促进人权保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检察机关实施集约化的案件管理制度,是落实人权保障,提升保障效果的有效途径。当前社会处于发展变革之中,公民日益增长的法律意识与执法机关落后执法行为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法治社会建设的滞垢;从内部讲,保障人权是检察机关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理念的具体表现,案件管理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内部的综合管理部门,是各业务部门沟通的纽带,也是其他司法部门与检察机关交流的窗口,案件管理部门抓人权,不仅能提高工作效率,达到保障效果,还能提升社会形象,树立公平正义的检察形象。
2、检察机关实施集约化的案件管理制度,是充分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必然要求。法律监督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和使命,案件管理部门统一收集案件信息,统一管理人身、财产性强制措施文书,建立办案预警,以便实时监控司法机关的执法动态,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维护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
3、检察机关实施集约化的案件管理制度,是提高执法水平 ,提升办案质量的客观要求。案件管理部门承担全院案件的质量评查工作,通过案件评查,发现存在的关于人权保障的问题,如羁押期限,权利告知,提出意见等,以不断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
4、检察机关实施集约化的案件管理制度,是提高办案效率的重要举措。从以往的司法实践看,检察机关对案件的管理,既面临着内部资源有效整合、提高办案效率的目的难以有效实现的局面,又面临着横向的公检法三机关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的关系之间缺乏有效沟通,监督效果不明显的困难和问题[④]。各业务部门分工不同和人员素质差异,对公安机关、法院、羁押场所执法行为的监管不够,隐性超期羁押、强制措施的滥用、刑讯逼供、非法证据的采用、刑诉监督流于形式、辩护人权利得不到保障等问题使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不容乐观。因此,检察机关实施集约化的案件管理制度,使案件管理工作由办案部门分散管理转变为专门部门统一集中管理,从而有效整合内部资源,节约司法成本,达到提升办案效率的目的。
三、案件管理促进人权保障的实现途径
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包括刑事侦查权、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公诉权、立案监督权、侦查监督权、刑事审判活动监督权、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机关活动具有合法的监督权、民事审判监督权、行政诉讼监督权、司法解救权。以上九项职权的履行就构成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具体内涵。检察机关内部设立专门的案件管理工作机构,统一对本机关内设机构行使的检察权实施监督管理,这实际上是检察机关自身对检察执法权实施的监督和制约,实现对人权保障的双重保护作用。因此,紧抓人权保障这一终极目标,做好案件管理工作应始终不忘五个强化:
(一)始终不忘强化执法理念。从案件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能看,无一不体现检察机关对内部公权力进行全程、精细、实时、公开管理的决心。因此,做好案件管理工作,不应就事说事,案件管理部门还应肩负起引导和教化检察执法人员对公平正义执法理念的责任,注重在监管工作中帮助检察执法人员牢固树立保障人权的执法理念,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原则,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注重工作效率,把保障人权作为检验执法水平的具体要求。在全院倡导领导带头,全员参与,营造规范执法的氛围,切实转变执法观念,把程序公正放在与罪刑法定同等重要的地位,用公平正义实现人权保障。
(二)始终不忘强化流程监管。案件管理除了对内部相关业务部门进行监督,还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对外监督的作用。对外监督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案件和接收文书材料,需要进行初步审查,发现案件、文书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基于公检法相互制约的关系,可以退回移送机关并要求补正;二是案件管理部门在管理案件过程中可能发现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违法犯罪线索,基于内部管理而产生的工作配合,案件管理部门可以移交相关办案部门处理,配合业务部门开展诉讼监督。[⑤]以确保有效地揭露、证实和惩罚犯罪,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防止为发现事实而过分地侵害和牺牲公民的合法权利。
(三)始终不忘强化风险评估。办案风险评估机制实行谁承办,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一案一评估,一案一调查,一案一化解,一案一总结。案件管理部门应重点加强风险管理,对风险分类别、分等级,设置相应的预警机制,对于可能引发涉检信访或者群体性事件的风险,要积极协调化解,通过风险管理,实时监控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制止不规范的行为,化解存在的隐患,保障案件当事人的申诉权、控告权,在第一时间保障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将风险隐患于源头遏止。
(四)始终不忘强化质量防控。案件管理部门通过案件质量评查掌握各业务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保障人权的情况。案件质量评查是案件管理部门的重要工作之一,案件管理部门通过查阅卷宗,必要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意见,了解各业务部门在办理案件时落实人权的情况:一要保障诉讼参与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如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查封、扣押财产的处置;二要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如辩护人的阅卷权、会见且不受监听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权利;三要保障程序性权利,如搜查时出示搜查证,扣押时有扣押清单,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等权利。五要保障落实救济性权利。如申诉权、控告权、请求抗诉权、提请复议权等。
(五)始终不忘强化检务公开。检务公开不仅是对内部公布,而且是对社会民众的透明公开。案件管理部门充分利用案管信息优势,运用技术手段,设立公开栏、成立查询窗口、建立执法办案公开平台等方式抓好“四个公开”。一是公开检察机关办案流程,人员配置,使民众了解检察机关的工作职责,揭开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神秘面纱;二是公开办理案件信息,使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跟踪掌握案件的办理情况,及时作出对策;三是公开案卷材料,保障辩护人的查阅卷宗、会见的权利,最大限度的保证诉讼活动的公平公正,保障知情权,参与权;四是公开监督电话,监督信箱,网上举报信箱,为民众行使监督权提供保障。
2011年11月,桃源县检察院以该院门户网站为依托,建立以检务公开系统、案件查询系统为核心内容的执法办案网上监督平台,深化和推进执法过程公开,保障案件当事人以及公众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其工作方式主要有三点:一是依托检务公开系统,在以往公开检察机关必要信息的基础上,增设了15个职能部门的公开专栏,并将工作职责、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案件查询一并公开,方便群众对检察机关及执法办案情况随时了解、查询和监督。二是依托案件查询系统,将所有办理的案件信息公开,使案件利害关系人及公众随时查询案件的办理动态,并提出意见建议。同时,案件查询系统公开监察室负责人、检务督察科负责人、检察长三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统一受理案件当事人以及公众对案件或案件承办人的意见建议,并案件承办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启动对违纪违规办案行为的调查,充分保障公众享有的监督权。三是依托平台管理办法,实行规范化的动态监控。桃源县检察院制定了《执法办案网上监督平台管理办法》,建立组织领导和实行机构,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责任要求,狠抓工作落实,使平台运行有章可循。通过搭建执法办案网上监督平台,较好地回应当前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期盼和需求,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监督权,促使我们提高执法能力,提升执法规范化建设水平。这一举措是检察机关落实新刑诉法中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任务,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保障人权的有力探索,也为案件管理部门落实人权保障提出新的思路。
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是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的要求,更是衡量公正正义的价值标准,是公正的内涵和目的。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作为一个新兴职能部门,必须从刑事诉讼改革的价值追求出发,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先于惩罚犯罪的理念融入检察工作之中,才能实现检察事业最终追求的公平正义之理想。
[①] 杨小宁.做好案件管理工作要处理好六个关系[N].检察日报.2011.11.29(03)
[②] 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
[③] 夏思扬.论我国检察机关的人权保护[DB/OL]. 正义网.2006.4.26/2012.4.20
[⑤] 杨小宁.做好案件管理工作要处理好六个关系.[N].检察日报.2011.11.2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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