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桃源建设理论研讨会论文
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
为法治桃源奠定法律基石
桃源县人民检察院:王波
关键词:法治 司法公信力 检察机关
摘要:在法治进程中,司法公信力危机已显露端倪。为了更好的建设法治桃源,必须深刻分析司法公信力低下的原因,采取措施提升司法公信力。作为法定的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有职责对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予以监督,保证司法活动依法进行,这本身就是对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本文将从司法公信力在法制建设中的作用、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概述、在构建法治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及如何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等方面加以阐述。
正文:
十八大向我们展示的不只是过去五年我国所取得的发展成就,也不只是中央领导集体的新老交替,更多的是对于未来的希望与思考。“确保到二0二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这是十八大报告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也是对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规划。其中,努力实现人民民主不断扩大的新要求,其具体标志即:民主制度更加完善,民主形式更加丰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通读十八大报告,我们不难发现,报告中出现的“法治政府”“司法公信力”、“公正司法”、“司法公开”、“司法公信”、“司法基本保障”等 “司法”关键词显得格外耀眼,也格外有力。
一、司法公信力是法治桃源建设的法律基石
从现代文明的观点来看,考量一个城市,最重要的是它可以给聚居于此的人们提供什么样的公共设施、公共服务、公民权利义务上演的平台以及城市人口精神与心理舒展的理性空间,而支撑这个平台和空间的则是法律和制度。因此,城市文明的核心是法治,法律是自由的圣经,法治是文明的支撑,没有法律和法治,城市生活将失序,城市文明也将黯然失色。法治城市是一种宏观的治市方略,各种公权力的行使全部被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中,受到权力的制衡,受到权利的约束,受到程序的限制。法治城市还是一种理性的文化精神,它包含了法律至上、科学精神、公民意识、人权思想、权利观念、权力制约、正当程序、无差别适用等现代法治精神,这种文化精神同时也是十八大报告中人民民主不断过大的新要求的具体体现。
司法是法治的一部分,是政府通过法律适用形式在社会纠纷解决领域进行的活动。在法治社会中,司法被认为是社会冲突的最终解决方式,因此司法必须具有公信力。否则,法治社会就只是海市蜃楼。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所获得的社会公众信任的程度,它反映了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主观评价、心理反映及价值判断,是司法与公众之间动态、均衡的信任交往与相互评价。司法公信力的含义又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司法对公众的信用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础;另一方面,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是司法公信力的本质要求。司法是否具有信用的评价标准就是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即司法的公信力程度的大小,司法是否具有信用最终通过公众的评价得以体现。
但是,在法治进程中,司法公信力危机已显露端倪。涉诉信访持续高位、诉讼外渠道影响司法、同案不同判,这一切都折射出司法公信力的不足,司法信用危机已成为信用危机中最为突出的部分。司法公信力的建设是法治桃源的建设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法制桃源的目标达成,必须深刻分析司法公信力低下的原因,采取措施全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概述
公信力,指为某一件事进行报告、解释和辩护的责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并接受质询。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普遍地对司法权的运行及运行结果具有信任和心理认同感,并因此自觉地服从并尊重司法权的运行及运行结果的一种状态和社会现象。它表明了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程度。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长期以来对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威性产生普遍信任和尊重,而在心目中建立起来的公平、公正、诚实、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表现为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执法效果的认同、信任和期待。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监督法律正确、合理实施的职责,而且检察机关本身也拥有相应的司法职权。因此,检察机关与司法公信力关系密切,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检察机关自身拥有一定司法职权,其司法权力实施的正确与否,本身就是司法公信力考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二是,检察机关是我国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司法是保障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司法活动并不是肆意的,其也要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作为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有职责对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予以监督,保证司法活动依法进行,这本身就是对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
三、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在构建法治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司法公信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三者之间是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的关系,司法公正是产生公信力的基础,而公信力又是获得司法权威的基础。反过来,由于司法权威的影响,更容易促成公信力的产生,由于公信力的作用,更易引导当事人认同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与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具有密切的关系,具有公信力的司法必然是公正的司法和有权威的司法。作为司法机关和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在这个过程中,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对处理案件,解决矛盾纠纷,构建法治社会起着重要的作用。
㈠、提升司法公信力,有助于依法治国战略的有效实施。社会公众是依法治国的主体。没有社会公众知法守法积极性的提高,依法治国将是一句空谈。司法机关是依法治国的支柱力量。没有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威,或者说司法机关如果不建立起公信地位,依法治国不可能得到有效实施。社会公众通过检察机关履行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查抗诉职责,看到检察机关打击犯罪、执法为民的坚定决心、执法力度,使公众产生对法律的信任、尊重,从而自觉遵守法律,有利于司法目的的实现和社会利益的维护。
㈡、提升司法公信力,是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的重要保障。司法机关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和维护者,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化身。通过公正司法,获得社会公众的信任,才能使社会纠纷、社会矛盾最终通过法律的渠道得以化解,实现司法维护稳定、构建法治社会的职能目的。通过检察机关准确执行法律,严格依法办案,社会公众产生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信任,从而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工作。同时也避免当事人非理性行为介入司法诉求,增加解决问题的难度,从而降低检察机关执法活动成本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促进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㈢、提升司法公信力,是构建法治社会、建设法治桃源的内在要求。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纠纷、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减少纠纷、矛盾的同时,各种纠纷、矛盾都能顺畅流通、解决的一种和谐的社会。作为当前社会转型期的一个特征,各种社会矛盾不断,各种民事纠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层出不穷,大量的案件、纠纷流入到了检察机关工作领域,调处社会矛盾纠纷成为当前检察机关维护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主要内容、基本任务和重要途径,可以说,检察机关承办的每一个案件背后可能都有着深层次的社会问题,作为检察机关,办案的过程就是解决纠纷的过程,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过程,在处理案件和解决纠纷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这些也都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四、目前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现状
近年来,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和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颁布实行了规范、约束干警行为的《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检若干规定(试行)》、《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言行规范指南》等规定,建立并完善了内部制约和接受外部监督工作机制,实施了“检务公开”、“人民监督员制度”、“错案追究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公正司法、认真监督,有力地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提升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但在我们工作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致使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和满意度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使司法公信力受到了极大挑战。在当前体制下,影响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㈠、受社会大环境的影响,诚信政府、诚信社会的大环境尚未形成,民众对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缺乏信任。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薄、公众对司法的不正当期待及对司法的期望值过高等等,从而对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产生影响。
㈡、现行的法治状况自身也存在不公正的基础。从目前检察机关现行的双重管理体制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仍难以排除地分保护主义的干扰。地方检察机关的人权、财权受制于地方党委、政府,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不得不考虑本地利益,也不得不考虑当地领导的指令,导致有些执法人员在查办案件中偏袒本地当事人,排斥外地当事人或对外地办案人员不予协助,通风报信或干扰办案。另一方面,关系网的干扰。现在人们交际活动越来越广,人际关系越来越密切。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犯罪案件,这些人都有一定权势,社会关系复杂,经常案件一到手,说情者便会络绎不绝。社会关系网的干扰,不仅影响干扰正常办案工作,也使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受到影响。
㈢、程序公正的司法理念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让正义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程序有其内在的规律和特殊性,社会公众对这一规律的遵循和对法律的认知与对公正的需求有较大差距。对程序的漠视也引发了社会对于检察机关决定的合理怀疑,损害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司法实践中,认定职务犯罪事实要靠证据证实,而有些上访人到检察机关举报往往只反映他们怀疑的事实,要求检察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却提供不出相关证据。在调查中,有些案件由于时过境迁,有关帐目等证据材料因保管不当而损坏、丢失;或由于其他原因而难以取得,有些事实难以查清;或是涉案主体身份不符,不属于检察机关受案范围;或是案件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等原因,检察机关据此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上访人由于对检察机关处理决定不理解而上访。
㈣、当前检察官群体自身因素的影响。一是自身素质方面因素。从近年来主题教育活动查摆中反映出的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看,主要问题是检察官的整体素质与社会对检察官的要求相比存在差距。二是执法行为、执法作风方面因素。表现为极个别干警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金钱案现象,严重损害检察机关威信。个别干警执法行为不规范,也降低公众对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信任度。三是服务意识不强。接待群众方式方法简单,用语不文明,直接影响检察官形象。四是个别检察干警业余活动不检点。出入公共娱乐场所,接受当事人吃请,这些行为动摇了公众对检察机关的信赖,导致公众对检察官、检察机关能否公正执法产生疑虑。
五、如何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
近年来,最高检为从严治检,提高检察机关公信力,采取了很多行之有效的措施,这些制度的完善对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效果。但影响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当前,提高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还需要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
㈠、进一步完备我国法律体系,使其日益合理完善。科学、合理的机制能够充分调动各机关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各项权能的功能,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必要准备,是改进司法工作,乃至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方面。因此,基于我国现今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应积极完善、合理我国法律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律机制。
㈡、加强检察机关队伍建设,提高检察官的整体素质。提高司法公信力,重点是抓好队伍建设,牢固树立“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指导思想,切实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始终把维护党的事业、人民群众的利益、宪法法律的权威永远放在第一位,坚持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在思想上和行动上时刻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建立经常、科学、合理的教育培训机制,使得检察官的再学习、再教育成为经常的事情,经常保持知识、理念的先进性,广开渠道、利用资源积极构建学习型检察院,密切和各专业机构的合作,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岗位培训和专项业务培训,形成法学理论与检察实务的交流互动机制,促进司法能力和水平的提高;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搭建提升能力的平台。要坚持把竞争上岗和轮岗交流工作作为检察文化建设的重要措施来抓,通过竞争上岗和轮岗交流,使人力资源得到合理配置。适时组织庭审观摩、监督工作研讨会,开展案件质量、法律文书评查交流,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加强检察机关之间的资源信息互通机制,制定鼓励措施为检察官学习进修提供方便,营造严谨治学的学习氛围。
㈢、强化监督管理,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基层检察院应当始终把公平正义作为法律监督工作的生命线,积极建立以规范办案流程管理为龙头,以公平公正为原则,以诉讼监督为中心,以纪检监察为后盾,以信访督察为基点的立体监督网络的管理模式,严格抓好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效率。不断完善检察工作人员的考核机制,强化绩效考核工作;完善主诉、主办检察官制度和检委会、人民监督员的工作制度,实现办案工作案前防范、案中规范、案后监督的全方位监督制约机制;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卓有成效的案件质量监督、错案追究、绩效考核的“三项监督机制”,促进检察机关规范化管理。
㈣、深化检察改革,促进完善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按照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以满足人民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从人民不满意的问题入手,继续推进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积极提出立法建议,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措施。优化检察职权配置,健全上下一体、分工合理、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的检察体制。全面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健全检察工作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机制。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办案机制、队伍管理机制和执法保障机制,从制度上保证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
㈤、强化诉讼监督、严厉打击职务犯罪。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必须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要加强刑事检察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增强人民安居乐业的信心;要加大打击职务犯罪力度,促进反腐败工作的深入进行;要加强民事、行政审判监督,保障公平公正和依法行政;要通过依法履行各项监督职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正与效率,以建立司法公信力的群众基础。始终将公正和谐的理念贯穿于各项法律监督工作的全过程,落实到办理的每一起案件之中,将诉讼监督数量和质量的全面提高作为衡量检察工作能力的重要指标,将促进社会和谐作为检察工作的检验标准。要进一步落实检务公开制度,促进司法公正;确保司法的公信力。在公众的眼里,司法公正的标准是检察官职务行为的公正性、法律性。因此,检察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确保诉讼监督效果,不断提高办案水平,才能确保司法公正与高效,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
㈥、有效解决涉诉信访问题是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的重要环节。提升司法公信力要立足于维护稳定,息民怨,释民惑,落实好领导干部大接访工作,畅通信访绿色通道,拓宽人民群众表达司法诉求的渠道和方式。同时信访工作还要做到说服教育有耐心,排忧解难有诚心,化解调处有恒心,是非错对有公心,确保群众的诉求有回应、有处置,力求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舆论效果,实现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不断增强。
㈦、自觉接受监督,保证检察权的依法正确行使。牢固树立制度意识,狠抓制度管理落实,加大处理力度,在扎实推进制度建设和落实中获取显著成效。强化检务督查督导工作,严肃查处不作为、乱作为和慢作为等不良行为,有效防范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坚持把检察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深入贯彻监督法,完善和落实接受人大监督的措施。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认真听取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在监督和查办中取信于民、立信于民。
“法律不被信仰,就如同虚设”,十八大报告多次提到司法公信力,国家法律如果得不到全社会的认可,法治治国将是一座空中楼阁;就桃源而言,法律如果得不到群众的认可,法治桃源也将浮而不实。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检察机关要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并做到司法公正、公平、公开,让社会公众对检察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一条捷径,将为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十八大报告的精神意义深远,需要我们用更多的勇气,更大的决心去实现。我们相信只要按照十八大报告的工作部署,全面推进法治桃源,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实现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的目标,让人民群众公平享有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必将成为法治桃源建设的一双隐形的翅膀。
参考文献:
①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2012年11月8日。
②余细华:《司法公信力是法治城市的基石》,2010年6月24日《检察日报》。
③王潇:《走向司法公正的制度选择》,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5月版。
④李成仁:《司法公信力为何不足》,载《中国青年报》,2005年12月5日
⑤江浩:《论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⑥郭万永、江永才:《浅析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提高》,中国学术研究 2009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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