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的形态结构探讨
李斐然
[摘要]现行单位犯罪理论要么割裂单位和单位成员的联系,要么将单位成员视为附属于单位的构成要素,因而面临诸多理论困境,前者忽视了单位犯罪的整体性,后者忽视了单位成员的独立性。对单位犯罪的形态进行研究,单位和单位成员既不是完全的割裂,同样不是完全的融合,而是一种特殊的聚合关系。单位犯罪在行为时表现为行为聚合,所以在承担责任时表现为责任聚合。由于这种聚合,单位犯罪产生的刑事责任并不直接归于责任主体,而是先归于责任聚合体这个责任中介,再由单位和单位成员按份承担刑事责任。
[关键词]单位犯罪 犯罪主体 责任中介 按份责任
法人犯罪是一个世界性的有争议的话题。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立法对法人犯罪是持否定态度的,在单位犯罪理论特别是单位犯罪形态结构上仍然存在差异和分歧。
我国现行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是在理论装备不够的情况下出台的,理论界对单位犯罪的主体、单位犯罪的归责仍然存在分歧。单位和单位成员在单位犯罪中是否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对于这些问题没有给出有说服力的解释。
一、 行为聚合体
不论是一主体还是二主体论,均难以很好的解释单位犯罪。
前者忽视了单位成员的独立性,将单位成员完全视为单位的附属,后者则割裂了在单位犯罪中单位和单位成员的联系。在单位犯罪中,单位和单位成员表现为不丧失独立的互相依赖和联系,即行为聚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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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良顺.单位犯罪论[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22.
[2]赵秉志、袁彬.刑事法治建设与刑法学研究的新发展[J].中国法学,2008(1) :161.
(一) 单位和单位成员的独立性
单位的决策机关能够形成独立的单位意志,单位的实施机关能够实行独立的单位行为。犯罪的主客观要件齐备,所以单位具有刑法上独立的主体地位。
单位成员完全有自主的意思和行为,不仅可以在单位之外成为与单位并存的另一个法律主体,即使在履行单位的职务行为时,单位成员这种自主的意思和行为没有受到实质性的限制。虽然单位成员被要求依照单位的意思做事,但是单位成员仍然可以基于自由意志选择是否实行行为以及在何种程度上遵照单位的意志去实行行为。
(二)单位和单位成员的相互依赖性
同时单位行为时抽象的,是需要依靠单位的成员的具体行为得以落实的。单位成员同样依赖于单位。单位成员的职务行为由单位意志决定,单位给单位成员的行为授权,规定单位成员行为的范围、事项、限制等,为单位成员的行为提供物资条件,并将单位成员行为的结果归属于单位。一主体论仅仅看到单位成员对单位的附属性和依赖性,却忽视了单位对单位成员的依赖性,才会否定单位成员的犯罪主体地位。单位和单位成员的依赖是双向的而非单向的。
二、责任聚合体
行为产生责任。单位犯罪在实行时是一种行为的聚合。单位和单位成员互相联系,构成一个行为的聚合整体,决定了在责任承担上,单位和单位成员构成责任的聚合体。不管是一主体论还是二主体论,均忽视了这种责任聚合,从而在理论上遇到很多难以解释的问题。
(一) 现有理论面临的问题
1、无法给出单罚制存在的理论依据。单罚制又可以分为转嫁制与代罚制两种。转嫁制罚实施犯罪的自然人,而不处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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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叶良芳.论单位犯罪的形态结构[J].中国法学,2008(6):101.
成员的制度。所谓代罚制是指对法人犯罪只处罚实施犯罪的自然人,而不是处罚法人的制度。我国刑法中单罚制单位犯罪共有15个,但是在将单位和单位成员的刑事责任割裂的情况下,无法解释为什么成立单位犯罪却只是处罚单位成员而不处罚单位。
2、单位犯罪实施后与单位犯罪被追诉通常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在犯罪单位被依法注销或者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单位的刑事责任不再追究,但仍然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成立单位犯罪的基本前提是存在单位,如果单位都已经不存在了,为什么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还依然存在?
(二)责任聚合体的整体责任
责任聚合体是由于单位犯罪的聚合产生的,由单位和单位成员两个犯罪主体组成的超主体。它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能成为责任的直接承担者,而只能作为归责的中介,先概括承受单位犯罪的整体刑事责任,再具体分担给刑事责任主体。单位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社会危害性的特殊性使得单位犯罪从根本上区别于自然人犯罪。所以对单位犯罪完全可以采用区别于自然人犯罪的追诉标准,单位犯罪整体的刑事责任即聚合责任可以重于客观上侵害相同法益的自然人犯罪。这就是为什么刑法规定了单位犯罪的73%的罪名,单位责任人与自然人的刑事责任是相同的,还对单位处以罚金。
(三)责任聚合体的责任承担
由于责任聚合体只作为归责的中介,在确定了责任聚合体的整体刑事责任后,还需要考量责任聚合体各部分对刑事责任的分担。在具体归责之前,首先要确定责任聚合体中的能够承担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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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邱兴隆.刑罚的相应性的蕴涵[J].现代法学,2000(2):10.
[5]张文.法人犯罪若干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1994(1).
[6]王良顺.单位犯罪论[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50.
[7]王良顺.单位犯罪论[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48.
责任的责任主体。行为产生责任,单位和单位成员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主观上有犯罪意图,客观上实施了犯罪的行为。单位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的特殊性使得单位犯罪从根本上区别于自然人犯罪。所以对单位犯罪完全可以采用区别于自然人犯罪的追诉标准,单位犯罪整体的刑事责任即聚合责任可以重于客观上侵害相同法益的自然人犯罪。
作为单位犯罪的责任主体,单位和单位成员要以何种方式承担刑事责任?对单位成员既可以判处自由刑,又可以判处罚金,不存在太多的问题。而对于单位无法施加自由刑,目前我国刑法对单位规定的唯一刑罚就是罚金,笔者认为罚金运用得当可以起到防止单位犯罪的作用。
(四)运用聚合责任体理论对现有理论争议焦点的回答
1、单罚制存在的理论依据。单罚制并不否定单位的独立人格,根据罪责相适应原则和功利的需要,将整体刑事责任确定后,将整体刑事责任的全部归给了单位成员,而没有对单位分配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仍然是犯罪聚合体承担了单位犯罪产生的刑事责任。
2、相比较于自然人犯罪,对单位成员适用区别原则的理论依据。既然单位成员对单位有依赖关系,那么在分配的时候,可以降低单位成员的刑事责任,而将这部分责任加诸单位。
3、如果单位被撤销或者解散后刑事责任的承担。在单位犯罪被追诉时,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等,单位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因为单位责任能力的消失而归于消灭,但这并不影响对单位成员的追诉,只要单位成员仍然存在责任能力,单位成员仍然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4、在自然人利用单位主要从事犯罪活动的情况下,是否需要对单位的主体资格进行否定。按照责任聚合体理论,即使单位仅仅被当成单位成员实行单位犯罪的工具,同样不需要对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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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石磊.单位犯罪关系论[M].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
格进行否定,只是涉及到对聚合体整体刑事责任的分配问题。单位成员在多大程度上滥用单位人格,则单位成员在多大程度上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单位完全被单位成员作为犯罪的外壳和工具,则应当由单位成员承担全部的刑事责任。
二○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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