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8年-2009年,某乡信用社主任陈某(另案处理)意图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发放贷款归己使用,找到时任该乡派出所户籍员的犯罪嫌疑人谢某,谎称上级要来检查,因为贷款资料不全,请谢某帮忙打印并提供他人的户籍证明。谢某碍于情面(两人平时关系较好,陈某帮谢某发放过一笔5万元的贷款),明知陈某未出具任何手续,也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为陈某提供了该乡15户居民的22份户籍证明。陈某后利用该户籍证明伪造了15份贷款资料,发放冒名贷款71万元,陈某将上述款项转借他人,至今无法收回,给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相关规定
户籍管理规定:公民的户籍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对外提供。
贷款管理规定:公民的身份信息证明是贷款资料的必要组成部分,无身份信息证明不得发放贷款;信用社定期对贷款资料进行检查,发现资料不齐的要求补齐,否则视为违章贷款要求责任人限期停职收贷。
该案在处理过程中,关于犯罪嫌疑人谢某存在渎职行为以及损害后果已经发生这一事实基本无争议,但对于谢某的渎职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有一定分歧。笔者认为存在因果关系。
一、渎职罪因果关系应采取“条件说”。“条件说”的简单公式就是没有渎职行为就没有损害后果。结合谢某滥用职权案,我们不难看出,如果没有谢某违规提供户籍证明这一渎职行为,陈某就无法获得居民户籍证明,因为缺少户籍证明这一关键资料,就无法伪造完整的贷款资料以发放冒名贷款。即使陈某利用其担任信用社主任的职权在缺少贷款资料的情况违规发放了贷款,在上级信用社开展的定期检查中也无法通过,其违规发放的冒名贷款就会被发现,会被要求限期停职收回,也就不会造成陈某在近两年的时间里频繁发放冒名贷款71万元导致最终无法收回这一后果,这叫客观不能。从主观上看,陈某供述,如果其找谢某帮忙,谢某拒绝的话,他也不敢搞这些冒名贷款,因为贷款管理规定摆在那里,缺少贷款资料是不能发放贷款的,即使违规发放了也无法通过检查,要被要求限期停职收回,这叫主观不敢。如果没有谢某违规提供户籍证明的渎职行为,陈某不敢也不能利用户籍证明发放冒名贷款,自然也不会造成重大损失。正是因为谢某违规出具了户籍证明,提供了帮助,才使得陈某顺利发放冒名贷款71万元并长期未被发现。所以该案中的谢某的渎职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联系完全符合“条件说”,存在因果关系。
二、渎职行为与危害后果间存在偶然因果关系。所谓偶然因果关系,是指危害结果的发生,并非渎职行为所必然造成,行为人的渎职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也可能不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危害后果之所以发生往往是中间介入了其他人的行为也就是有介入因素,渎职行为和危害后果是通过介入因素联系起来的。对于此情况,行为人同样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结合谢某滥用职权案,谢某违规出具户籍证明这一渎职行为并不必然造成冒名贷款无法收回的后果,只是由于陈某利用该户籍证明发放冒名贷款归己使用这一介入因素,并由介入因素直接造成了危害结果。我们在这里要考察介入因素与该渎职行为之间的联系,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具有独立性,也就是介入因素是否能够独立引起危害后果。如果不借助渎职行为能独立导致危害结果,则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很显然,该案中,如果没有渎职行为,介入因素不能独立导致危害后果。所以渎职行为与危害后果间的联系并没有中断,渎职行为对危害后果的发生起了积极作用,两者间存在偶然因果关系。
总之,无论渎职行为如何千变万化,无论渎职犯罪的因果联系多么错综复杂,在检察实践中认定渎职罪的因果关系时,只要紧紧抓住“渎职行为对危害结果起到了作用”这一灵魂,牢牢把握“没有渎职行为就没有危害结果”这一判断标准,就能在纷繁复杂的现象中理清渎职行为和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从而对其准确地依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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