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5年3月3日在桃源县第十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张美权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查,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4年工作回顾
2014年,我院紧扣“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县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决议,围绕全县工作大局,不断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不断提高法律监督水平,不断推进创新发展,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公正。被省检察院评为全省基层建设示范院,被市检察院评为全市先进基层检察院。
服务全县工作大局,为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1、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首要任务,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扎实做好打击犯罪、化解矛盾、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等工作。2014年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283件375人,审结284件376人,批准逮捕196件260人;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381件517人,审结398件550人,提起公诉343件479人,法院判决325件454人,均为有罪判决。从快从严办理侵财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犯罪、毒品犯罪、扰乱公共秩序犯罪案件。如办理的罗学海杀人案,罗于1994年以残忍手段杀死祖孙三人后潜逃20年,社会影响大。我院通过引导公安侦查,在零口供的情况下,大胆使用附条件逮捕,为完善证据、突破口供赢得先机,有力震慑了犯罪,彰显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加强对不批捕、不起诉、不抗诉等重点环节的释法说理,积极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40名无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决定,对45名确实悔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安排专人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2件12人,提起公诉4人,相对不起诉5人,附条件不起诉2人。减少矛盾对立面,对轻微刑事案件促成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共办理当事人和解案件31件31人。办理涉法涉诉案件10件,其中涉检信访案件5件,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3件,不服县法院判决案件2件。严格依法处理非访集访案件,从快办理了佘高圣冲击省政府案,在检察环节仅用6天时间从快批捕,仅用8天时间就将被告人佘高圣以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起诉到县法院。
2、维护发展秩序,服务经济发展。妥善处理涉企案件,推行涉企职务犯罪案件强制措施备案审查制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坚决防止因自身执法不当、执法失误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为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招投标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375次,涉及单位327家,涉及人数691人。重点加强县工业园区检察室建设,在县工业集中区设立了全市第一家工业园区检察室,安排专人专门对口服务经济发展,参与园区项目法审、项目评审、职务犯罪预防等工作。
3、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在全县3个国有林场和15个涉林规模企业建立了法律服务联系点,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积极开展犯罪预防。突出打击群众反映强烈、危害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案件。共办理非法采矿、非法狩猎、非法占用农用地、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18件28人。如被告人何英利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沅水流域大洑溪河道瞎子堰河段采挖河砂,破坏矿产资源价值16万多元,我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收集完善证据,配合法院在案发地提起公诉,以案释法,最终其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二、强化法治反腐责任担当,积极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
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勇于担当法治反腐责任,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2014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16件20人,其中查办正、副科级干部职务犯罪6人。移送起诉7件9人,判决5件7人。查办的热市中材水泥厂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即征即退税款案,共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370多万元,已全额上缴国库。扎实开展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切身利益职务犯罪专项行动,重点查办社会保障、民政、商务、工程建设等领域的职务犯罪,如查办的桃源县社保处主任颜卫东涉嫌受贿案,其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他人好处费28.8万元。加大对窝串案的查处力度,如查办的商务局贪污受贿窝案,立案2件3人。犯罪嫌疑人曾平、吴卫建在分别担任桃源县商务局副局长、市场建设股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监管成品油市场、家电下乡、“万村千乡”惠民工程过程中,多次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私分、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为其谋取利益,两人涉嫌贪污、受贿犯罪金额40多万元。加大查办行贿犯罪力度,查处行贿犯罪嫌疑人4人。加大科技侦查力度。如反渎局在办理市政府河道整治办金行银等4人滥用职权、行贿、受贿窝案中,运用现代网络技术和科技手段获取电子数据,成功办理了此案。
与此同时,通过深入开展专项预防、系统预防、个案预防,提升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水平。全年共开展预防调查7件,在全县开展农村安全饮水专项预防调查,在县城投公司开展专题预防调查,提出预防对策,得到采纳并受到县委和县人大常委会高度肯定。通过预防调查发现职务犯罪线索3件并移送自侦部门立案侦查,完成犯罪分析3件,提出预防检察建议3份,开展警示教育、预防宣传21次,受教育人数1206人次,开展预防监督咨询11次,在县水利局等单位建设廉政文化项目2个。积极创新预防职务犯罪形式,与市检察院联合开发了预防职务犯罪综合信息分析系统软件,得到省检察院高度肯定并拟向全省推广运行。
三、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1、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监督。加强证据审查,确保案件质量,防止和杜绝出现冤假错案。严格把握案件事实关和证据关,切实防止漏捕、错捕,经审查对不构成犯罪不捕7件8人。加强捕诉衔接,依法纠正漏捕,共追捕13件13人,提起公诉4件4人,判决2件2人。共办理监督立案案件13件15人,监督公安机关撤案1件,立案监督工作全市排名第一。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2件10人,公安机关立案1件9人。对重特大案件提前介入,协助公安机关把握侦查方向、收集固定证据,为案件呈捕后批准逮捕工作做好准备。如办理的王科南销售假药案提前介入,为案件准确、快速办理提供保障。
加强刑事诉讼监督。加大追诉漏犯、漏罪工作力度,追诉漏犯23人,追诉漏罪5条,切实防止有罪不究、放纵犯罪。通过纠正公安、法院的侦查违法和审判违法,共发出纠正侦查违法通知书37份,发出审判纠违3份,检察建议书5件6份,落实检察建议5份。提起抗诉2件2人,法院改判2件2人。
3、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共办理各类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8件,其中办理督促行政履职案1件,民事审判结果监督案1件,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1件,执行监督案5件。如办理的村民黄泽华申请监督执行案,裁定生效6年,该案仍然没有执行完毕。我院向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并得到采纳,县法院为其发放执行款、司法救助款9.8万元,维护了其合法权利。
4、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完成“二级规范化检察室”的达标验收。对收押的505名和出所的468名在押人员依法进行了检察。对看守所监室内存在违禁品、违法通讯、内教一人提多人和脱管漏管等问题向看守所发纠正违法通知书3份、检察建议2份。对不及时换押造成超期羁押的57件案件进行了清理,督促有关办案单位予以纠正。对全县39个乡镇386名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了2次实地监督检察,对两名脱管、漏管的社区矫正人员,建议收监执行。对2名职务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保外就医重新进行了病情鉴定,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2件,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进行检察监督4次。
四、自觉接受监督,全面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严格落实人大常委会对检察机关的工作评议、执法检查、备案审查等制度,根据人大要求不断改进执法工作。积极配合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涉案款物专项检查,接受、配合市、县人大常委会开展的刑事诉讼法执法检查,深入开展市、县人大组织的“司法公正常德行”活动,工作经验在全市推广。对人大交办、转办、督办的事项,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积极落实县人大关于加强执行监督工作部署,共办理执行监督案件5件。
主动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邀请政协委员、民主人士视察、座谈,征求意见和建议,利用茶庵铺检察室、检察开放日等平台和载体,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执法办案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积极推进检务公开,通过执法办案网上监督平台,向社会公开了进入检察环节的案件696件,收集到网民的查询意见43条;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对5件自侦案件的处理提请人民监督员评议;通过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公开案件信息370件、法律文书21份。
五、坚持从严治检,创新管理手段,着力建设过硬检察队伍
1、作风建设上做到紧弦固绳。创新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被省院确定为全省检察机关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联系点。加强作风建设不放松,教育干警知规、守纪、护法,严以用权,严以修身,严于律己。抓好办案作风,做到公正严明、爱岗敬业。抓好纪律作风,做到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抓好服务作风,做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抓好生活作风,掌握干警社交圈、娱乐圈、生活圈的动向,确保不出问题。全院上下正直做人、正气干事、正义护法的氛围日渐浓厚。
2、素能提升上做到与时俱进。规划人才的培养与培训。对年轻干警制定专门的培养计划,定培养方向,定辅导对象,定发展目标,搞好传、帮、带,传好检察事业的接力棒,让他们在实践中迅速得到锻炼成长,通过国家司法考试3人。开展了练兵竞赛活动,举办新法培训讲座,开展疑案探讨,开展“两议五评”、争创“四型”检察官、帮联群众等活动,丰富素能提升的形式与载体。由“灌输式”培训,向针对性强、提高岗位技能的培训转变,如逮捕标准的把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冤假错案的防范等。
3、队伍管理上做到规范有序。开展“国家宪法日”宣誓活动,增强干警宪法意识。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教育干警坚定理想信念,端正工作态度,提高精神境界。改变过去机制建设粗线条、大框架的模式,进一步细化、刚化机制建设的具体目标、职责、任务,增强执行力。建立了日常行为规范机制、创新激励机制、监督约束机制、绩效考核机制,干警行有规矩,动有尺衡,实现了队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增强了干警的向心力、凝聚力。队伍建设经验在省、市推广。
各位代表,2014年县检察院取得的成绩,是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坚强领导、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监督、县政府、县政协大力支持和全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心帮助的结果。在此,我谨代表县检察院和全体检察干警表示衷心的感谢!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县检察院的工作还存在很多不足,主要体现在:一是检察职能的发挥与建设法治社会的要求、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运用法治思维促进改革发展、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亟待进一步增强;二是查办职务犯罪的能力、诉讼活动监督的效果等工作还存在不少短板和薄弱环节,与人民群众反对腐败、维护公平正义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三是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实施有待进一步深化;四是办案力量不足,司法资源科学配置还存在不少差距。对此,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和司法改革的推进中,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2015年工作思路
展望2015年检察工作,我们的总体目标是争创全国模范基层检察院,争创湖南省文明标兵单位。民调结果进入全省前50名,检察业绩继续保持全市第一方阵地位,主要业务工作创新发展进入全省先进行列,确保检察队伍不出问题。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适应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新常态,努力服务全县法治建设
立足检察职能,自觉融入全县依法治县总体布局。编印一批桃源典型案例,派员深入到乡镇、社区、企业、学校,向群众发放,用群众身边的事例教育群众崇法、守法、用法,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以案释法制度,以群众听得懂的语言宣讲法治,让法治精神深入人心。组织一批有代表性的案件,与法院配合,尽可能地把庭审放在案发地、乡村等基层,以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增强以案释法的感染力和说服力。积极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巩固全县法治建设成果。结合实际情况建言献策、出谋划策,为法治桃源建设贡献智慧。
二、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常态,积极服务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运用检察职能,打击破坏企业生产、生活环境、生产秩序犯罪,营造良好的企业发展环境。加强县工业集中区检察室建设,进一步推进法治服务进园区、进企业。发挥林业检察职能,促进全县生态建设,拟出台服务全县生态发展相关意见。按照高检院统一部署,开展为期两年的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有效解决有案不立、以罚代刑问题。从严打击和惩处影响经济秩序的案件,营造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严禁干预市场主体合法自主的经济行为,做到不因执法办案而影响经济发展。
三、适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期待的新常态,不断加强法律监督的力度
继续深入开展“司法公正常德行”活动。突出解决群众反应强烈的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执法不廉问题,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理性监督。加强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加强对法院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着力解决好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等问题,坚决惩治执法腐败现象,确保法律公正、有效实施,牢牢树立起法治权威。积极探索公益诉讼制度,维护国家、集体、公共利益,维护生态、环境、资源、国有资产不被破坏和流失。
四、适应司法改革新常态,切实防止冤假错案,提高执法水平
进一步提高公诉质效,探索认罪认罚从轻从宽处理制度。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人权保障的新期待,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为检察官分类管理改革奠定基础、创造条件。加大职务犯罪案件初查力度,促进侦查模式由供到证转变。对重大案件侦监、公诉提前介入,积极引导侦查,积极探索“侦诉一体”的办案模式。加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错案追究力度,落实好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规定,从思想观念、执法方式、执法行为等方面防止冤假错案。
五、适应法治反腐的新常态,积极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
运用法治反腐的主体优势,突出查办为官不为、胡作非为、行政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等失职渎职行为。突出查办食品、药品等民生领域、破坏生态资源、环境职务犯罪行为。加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促进公务员队伍廉洁教育和职务犯罪警示教育。积极发挥检察建议作用,帮助发案单位整章建制,堵塞漏洞,监督有关部门促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六、适应作风建设新常态,努力建设高素质检察队伍
进一步提升执法素养,努力提高法律监督水平。自觉恪守职业良知,始终坚持从严治检,严管队伍,进一步提升队伍形象。进一步提升执法素养,努力提高执法水平,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全面加强纪律建设和作风建设,使作风建设驰而不息,正风肃纪提升拒腐防变能力。大力加强办案纪律建设,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线。
七、适应公开、透明、信息化司法环境的新常态,着力提升人民群众满意水平
进一步拓宽渠道,完善方式,广泛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进一步推进检务公开、执法信息公开、网上执法公开,以人民群众“看得见的公正”取信于民,以更加透明、便捷、阳光的服务提升群众满意水平,开通微信、微博,实时发布检察工作动态。进一步密切检群关系,以更加灵活、更方便的举措深化检察开放日活动,进一步规范检察执法行为,推行案件集中管理,重大案件线索审批、请示、报告等制度,以及执法责任监督、追究机制,提升检察执法公信力。
各位代表,2015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关键之年。我们将在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人大的监督和政府、政协以及人民群众的关心支持下,以更加积极的态度、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务实的作风,认真执行本次大会决议,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谱写中国梦的桃源篇章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专用词注解
1、附条件逮捕: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时,对于法律规定的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下列案件,可以认为属于重大案件: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暴力犯罪案件;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有组织犯罪和集团犯罪案件;故意杀人、抢劫、绑架、强奸、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毒品犯罪、走私犯罪案件;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涉众型犯罪案件;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经审查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批准(决定)逮捕:现有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已经基本构成犯罪;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收集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并应当对侦查机关提出捕后继续侦查取证要求,经跟踪审查,认为证实犯罪所欠缺的证据不能取到或取证条件已消失的,应当撤销逮捕决定。这项工作制度,可以简称为“附条件逮捕”。
2、相对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附条件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4、刑事和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对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刑事和解。
3、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是检察机关预防部门的主要业务之一,是指检察机关运用行贿犯罪档案系统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查询,根据查询结果向查询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服务,以预防贿赂犯罪,并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4、督促行政履职: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职能之一。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遭受非法侵害、且可以通过民事、行政诉讼途径获得救济时,支持适格主体依法提起民事、行政诉讼;对国家和公共利益负有监管保护职责的相关部门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危险,且该权益可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进行救济的,人民检察院依法督促相关部门提起诉讼。
5、民事审判结果监督:《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民事审判结果监督是民事诉讼监督形式之一。
6、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7、执法办案网上监督平台:该平台是我院2010年自主开发的检务公开创新项目,2012年常德市检察院以此为基础在全市检察机关推广应用。该平台依托检察门户网站,建设了“检务公开”与“案件查询”两个栏目,其中“检务公开”栏目全面介绍了全市检察机关的单位概况、检察职能、班子成员、机构设置、人民监督员和工作报告,通过“案件查询”项目,网民只要输入犯罪嫌疑人或当事人姓名就可以查询到检察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进展情况。
8、人民监督员制度: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有权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等七种情形进行监督。
9、“两议五评”:桃源县人民检察院开展的岗位练兵活动,具体内容为:公诉出庭一庭一议、自侦案件一案一议、评调研论文、评法律文书、评笔录、评优案、评标兵。
10、“四型检察官”: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队伍建设目标,即争创忠诚检察官、责任检察官、高尚检察官、清廉检察官。
11、非法证据排除:《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12、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他人利益的行为,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人民检察院是开展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其开展公益诉讼的主要方式为支持起诉和督促起诉,对于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且相关权益组织和个人缺乏诉讼意愿而又确有必要维护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以原告身份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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