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制度
实 施 细 则
为加强和规范我院新闻发布工作,深化检务公开,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新闻发布制度》和省院《新闻发言人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新闻发布工作坚持依法公开、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通过发布检察信息,正确宣传检察职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检察权依法、规范行使。
第二条 新闻发布工作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和归口管理。本院设立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代表本院发布新闻。必要时,新闻发言人可邀请院领导及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协助接受新闻媒体提问或记者采访、发布新闻。
第三条 新闻发言人履行以下职责:负责新闻发布工作的组织实施;对拟发布的新闻稿进行审核和报批;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与有关部门就重大新闻题材进行协商,共同拟定新闻发布方案和对外答复口径;密切关注和分析涉检舆情,积极引导应对涉检舆论;对新闻发布的组织情况和实际效果进行评估。
第四条 新闻发言人可以列席全院重大决策部署、通报重大典型案例、应对突发事件处理而召开的党组会、检委会、院务会。
第五条 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信息或回答新闻媒体提问,既要诚恳认真、耐心热情,又要客观准确、简洁明了。对超越新闻发布会主题范围或与新闻无关的提问,新闻发言人可以不予回答。发言人应着装规范,仪容整洁,举止文明,不卑不亢,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
第六条 检察机关新闻发布工作应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检察工作纪律,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一般新闻的发布,须经主管新闻发布工作的院领导批准;需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的重大新闻,须经检察长批准;必要时须报县委宣传部批准。
第七条 未经报请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检察机关的名义组织新闻发布活动和对外发布工作新闻,不得直接受理新闻媒体的工作采访申请或向新闻媒体提供工作新闻信息。
第八条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接受媒体采访,擅自对外发布工作新闻,擅自提供引发炒作的工作新闻素材的,依纪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新闻发布分为日常性发布和专题性发布。
第十条 日常性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本院履行检察职能的基本情况;本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本院颁发的规范性文件;本院查办的重大犯罪案件有关情况;本院重要工作的阶段性成果和典型的工作经验。专题性发布主要内容包括:与检察机关有关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对有关报道和舆情的回应;其他有必要向社会和公众发布的事项。
第十一条 日常性发布中有关检察机关履职基本情况、检察委员会通过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和规范性文件的新闻发布文字材料由办公室准备;重大犯罪案件有关情况、重要的工作经验和成果的新闻发布文字材料由相关申请发布部门准备,所有新闻发布材料均应经主管院领导审定后再交由新闻发言人发布。
第十二条 专题性发布中与检察机关有关的重大突发性事件新闻发布材料由负责处置该事件的部门和新闻发言人共同组织准备;对有关报道和舆情,由监察室将舆情动态及时通报给新闻发言人,予以回应的发布材料由监察室和新闻发言人共同组织准备;其他有必要向社会和公众发布的事项,由提出申请发布的部门准备,经主管院领导审定后交由新闻发言人发布。 发布材料包括新闻发布稿、相关背景材料及有关问题的答问口径。
第十三条 各内设机构和有关部门根据检务公开工作要求,应及时、主动、定期向新闻发言人提供本部门相关新闻信息,结合工作特点,共同研究制订阶段性新闻发布计划,起草新闻发布方案。
第十四条 新闻发布的方式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发布新闻通稿或提供报道材料;以新闻发言人的名义发布声明、谈话、答记者问;通过检察院门户网站或互联网访谈等其他形式发布新闻;组织或接受媒体采访;其他新闻发布方式。
第十五条 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互联网访谈、组织或接受媒体采访由新闻发言人提出发布方案,与政工科共同组织实施。通过其他形式的新闻发布由新闻发言人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实行定期新闻发布和不定期新闻发布相结合。定期新闻发布原则上每年发布一次;不定期发布根据需要举行。定期发布的内容主要是本院的履职情况和典型案例。
第十七条 新闻发布的后勤保障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十八条 检察宣传工作由政工科负责。新闻发言人与政工科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分工合作。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桃源县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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