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管严控枪爆物品,严厉打击枪爆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持续稳定,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从近年来已审结的涉枪涉爆类案件中,精选出2件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案例一 朱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基本案情:2010年前后,朱某某从某处购买了一支火枪,持有至今,并用于狩猎活动。2022年4月21日,该火枪被民警查获。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支火枪被认定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处理结果:本院认为朱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依法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桃源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终以朱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二 蒋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
基本案情:蒋某某得知可以将射钉器改装成击发钢珠的射钉枪后,在家自制了木质枪托,再购买了无缝钢管等枪支配件,使用焊机、打磨机将射钉器改装成一支可以击发钢珠的射钉枪,偶尔用于个人娱乐,用后藏匿于家中。2022年,民警上门盘问时,蒋某某主动上交了上述改造的射钉枪。经鉴定,该支改造的射钉枪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处理结果:本院认为,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依法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桃源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终以蒋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公民非法持有、制造、私藏枪支,对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等物品或知晓相关线索的群众,应自觉上交或积极报告公安机关,及时消除隐患,维护社会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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