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电力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表现
形式、犯罪原因及遏制对策的思考
一、电力系统职务犯罪主要表现形式
一是权钱交易型。以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条件,利用自己手中权力,索贿受贿。在滥用权力的过程中,一般为暗箱操作,知情范围小,缺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二是玩忽职守型。以自己手中的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损害国家和集体资产;三是私占公款型。
二、电力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
1、犯罪主体和发案环节相对固定。犯罪行为人均是具有一定职务的单位负责人或直接经管单位财务、资产、资金运作、人事管理等关键岗位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或基层一线收费人员、工程施工人员等。这些特殊岗位人员拥有财物的管理权、支配权,他们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或贪污挪用电费,或以电谋私捞取钱财,大肆进行职务犯罪活动。发案环节多集中在电力系统的电力建设、物资采购、资金管理等部门及基层站所。如陕西省凤翔县电力局原财经科科长李建军利用职务之便,先后5次私自将400余万元的公款挪用给他人用于营利性活动。原陕西陇县电力局局长王会义,1998年5月至2004年1月,先后11次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72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2、贪贿犯罪案件比例较大,大要案增多。
3、涉案金额渐趋增大,职务级别逐渐攀升。从纪检、检察机关办案实践看,近几年,电力系统职务犯罪的涉案金额由最初的几千元上万元逐步上升至现在的千万元大案,呈明显增大的趋势,犯罪人员的职务级别也由原来的一线工作人员,基层单位科股级负责人发展到县处级,现在已攀升至地(厅)级,如郑州市中原区检察院查处的郑州市电业局物资公司经理李明学(县处级)案件及河南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李俊杰(地厅级)案件等呈现逐渐攀升的倾向。
4、犯罪具有明显的过渡期。犯罪的轨迹如出一辙:一般在从事工作或担任领导职务之初,在相当一个时期内,积极上进,尽职尽责,工作成绩突出,赢得上下一致好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环境的变迁,思想便开始蜕变,人生观扭曲,进而腐化堕落,铤而走险,大肆进行职务犯罪。
5、作案手段的多样性。主要表现为变卖电网改造旧料、套取电费、侵吞工程款、向施工单位索取贿赂、或通过子女、亲友成立公司承揽工程转移国有资产、在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过程中收受回扣和好处费,在资金管理中设立 “小金库”肆意贪污、挪用等。国务院早在1989年就下发《国务院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专门部署清理“小金库”的工作。此后,也是年年检查,通知年年下发,各单位对财务的检查与监督的力度也在逐年不断加大,各项制度也趋于完善。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各单位或部门私设小金库的现象却屡禁不绝。如郑州市中原区检察院院查处的郑州市电业局物资公司经理李明学案件中,其贪污的190余万元都是他将中标费、回扣等收受后,自己直接贪污或先放入小金库,后又侵吞。
6、犯罪动机具有明显的贪利性。从查处的职务犯罪看以贪利性为主,渎职犯罪较少,他们往往把手中的权力当作挣钱的工具,能捞则捞,能刮则刮。
三、电力系统贪污贿赂案件的产生原因
1、权力相对集中,导致了电力系统职务犯罪的多发和易发。电力系统的权力垄断,是导致电力系统贿赂犯罪的内部原因。近几年来,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各项工程建设迅速上马,电力工程猛增,电力设备市场的竞争异常激烈。但是,对用电申请、电力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安装却由电力部门独家垄断。电力系统的生产技术部门和电力公司作为专门负责电力工程审查和工程设备安装的部门,是否批准电力用户工程的设计方案,是否按时对设备进行安装施工,都会影响建设工程的工期,直接关系到电力用户的经济利益。据一位从事电力设备的销售代表介绍,电力行业相对于其他行业,门槛较高,有一定的技术要求,容易导致权力比较集中。他说:“电力行业客户群比较集中,根据我的经历,在一个市场做单一的产品,往往相关的决策人只有两三个,销售的工作也是常年围绕这两三个人来做。” 一方面是激烈的市场竞争,一方面是少数主管人员左右竞争的结果,致使电力系统有关主管人员成为电力用户、电力设备销售人员争相行贿的对象。如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江西分公司原总经理、党组书记(正厅级)张卫平利用手中掌握的工程发包及招投标权,5年间先后收受他人“感谢费”共26万元人民币、5万元美金,其中仅在一项合同中,他就收了对方感谢费22万元人民币、1万元美金。再如07年以来,时任三门峡市电业局电力营销部负责人的陈某在负责三门峡市某单位的用电营业现代化管理系统、客户服务系统、银行联网系统等项目建设过程中,先后三次向承建单位大肆索取好处费现金15万元。陈某还在三门峡市某单位租用电管道进行网络工程建设过程中,以索要配合费为名提出让该工程部为其购买一部手机,后该工程部负责人送给陈某现金3000元。
2、监督制约软弱乏力,从客观上给电力系统职务犯罪提供了空间。电力系统属于行业垄断部门,缺乏竞争机制。虽然也象其他行业一样,有其各种各样的管理制度,但这些制度往往流于形式,其纪检部门也形同虚设,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如原河南省送变电建设公司杨某在其岗位上一干多年,对该部门财务漏洞了如指掌,利用这一点,他竟能将公司车辆被盗后保险公司的赔付款10万余元据为己有而无人知晓。再如李明学一案,他所在的郑州市电业局物资公司,中标供货厂家在结帐时均支付给物资公司1-5%回扣,名曰“技术咨询费”,而这些数额可观的回扣,最终却源源不断地流入该公司设立的“小金库”内。李明学可以不打任何收据,以各种名义随意支取“小金库”现金,保管员也不问资金的用途和去向,每到月底,李明学与会计核对帐目后,即把帐目销毁,过往资金除经理李明学和会计以外无人知道,“小金库”实际上就是李明学个人的“钱箱”。他所贪污的190余万元,都是从“小金库”中拿走的。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李明学之所以能够屡屡得手,敛财近千万,与其缺乏监督有很大的关系。反贪干警在办案过程中了解到,监督李明学的部门和人员其实不止一个,郑州市电业局有纪检部门,物资公司有主管局长,物资公司隶属的郑州祥和集团公司有监事会,物资公司与其他处室之间有相互牵制的关系,物资公司内部也有书记、副经理,此外在每次物资采购时也都成立有招议标领导小组,但未起到真正的监督作用,直至案发之前,没有一个监督部门察觉李明学的犯罪行为。这不得不应该引起我们的深思。
3、内部管理制度混乱,给职务犯罪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内部管理制度混乱,许多基层电力管理部门很少设立专职和经过培训的财务人员,有的基层单位负责人即是财务人员,一手支一手收的现象普遍存在。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的财务帐目既不认真审查又无有效监督。如河南安阳市汤阴县菜园镇供电所原收费员宋某贪污案,该犯将收缴的6万多元的电费据为己有。安阳市矿区电管所所长刘某在2002年—2005年三年多时间挪用公款竟达81万之多,该主管部门竟无人知晓。又如,四川省井研县供电局在农网改造工程中,没有健全农网改造工程相关的管理办法,也未建立农网改造工程项目相关档案,更没有相应的监督措施,导致基层电管所人员随意领取农网改造工程材料进行变卖侵吞公款而无人过问的严重问题出现。再如,该省泸州市电力局物资供应公司在采购组装电表箱和机械电表箱业务过程中,由游某等人私下与供货商业务员洽谈以虚增价款的方式,在整个业务洽谈中,既未经单位集研究,又无监督部门介入进行监督的情况下,游某等人很顺利地套取公款1,253,419.20元,进行私分。再如,四川巴中市电力公司下属单位巴中电力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在采购导线、光缆业务过程中,在向供货商全部交完所购货款后,由于对方只能供部分导线和光缆,而余下十余万元导线和光缆未再供货,供货商并将余下的十余万元退回了具体承办人杜某,而巴中电力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未对供货进行验收,财务也未对其审核,导致杜、覃二人将此款予以私分。
4、私设“小金库”,为职务犯罪打开了方便之门。近年来,所发生的贪污、贿赂和挪用公款犯罪案件中,不少的案件均是私设小金库所为。如四川省巴中市巴州供电局原副局长杨大忠,多次指使本单位工作人员采取以虚列青苗赔偿费、务工费、差旅费等手段,套取公款296余万元,交会计进入供电局小金库保管180余万元,杨大忠则自己保管96.8余万元,为日后私分公款提供了便利。市局物资供应部原主任游正英、原物资供应部副主任李莉、原物资供应部计划员高级工程师苏昌桂、职工张勇四人合谋共同套取公款207.2万元,存入小金库或由个人保管,进行私分贪污。由此看出私设小金库成为那些逃避财务审计,私分国有资产,大肆进行贪污、挪用公款犯罪的一条便利通道。
5、利用职权体外经营渔利,为职务犯罪提供了新途径。近年来,国家对城网、农网改造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城农网改工程量大,涉及面较广,使一些地区电力部门领导和重点业务部门负责人,早已看好这一难得的发财机会,因此,利用自身在电力部门的职务之便,成立起自己承揽城网、农网改造工程的公司,公司的成立,就垄断了当地整个两网改造工程,从而进行虚编工程造价,虚列青苗赔偿费和民工费等等,大肆套取国家资金,从中渔利,从而步入犯罪的道路。如四川省巴中市电业局副局长邱某与巴州供电局局长胡某利用本江北片区即将搞“户表工程”之机,伙同他人以其直系亲属的名义成立了巴中市远扬实业有限公司。此公司在承接城、农网改造工程中采取虚编工程造价、虚列青苗赔偿费、虚列民工工资费用等不正当的手段,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各自分得盈利现金20多万元,给国家两网改工程资金造成重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
6、电力设备代理行业对销售队伍管理的不规范,是导致电力系统职务犯罪的外部诱因。电力设备代理商是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一个产物,但现在对代理商还没有一套完善的资格审查、日常管理体制,某些生产厂家放任甚至鼓励代理商采用非法手段进行竞争。同时,为了避免电力工程在审批、安装等方面出现问题,影响主体建筑工程的工期,建筑单位在选择电力产品时,往往要求电力设备代理商“摆平”供电局有关关系。有的代理商主要的推销手段就是拉关系走“后门”,采用好处费作为推销产品的“敲门砖”、“杀手锏”,利用电业工作人员手中的审批权、安装权控制电力设备购销环节,向建筑单位推销自己代理的产品。如原云南省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盛九龄2002年3月间,盛九龄先后在深圳、昆明两次收受深圳市龙电电器有限公司杨某某送给的人民币共计7万元,为该公司与云南省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合作和在电表招标过程中提供帮助。南京航宇电信显示技术公司的孙某某为得到云南省电力局调度所“云南电网调度动态模拟显示系统”工程,在投标过程中,通过时任云南省电力局副局长的盛九龄的帮忙得到了工程。为表示对盛九龄的感谢,孙某某于1999年和2001年的下半年分两次送给盛九龄人民币20万元。
7、法制观念淡薄,贪图享受心存侥幸,是贿赂犯罪发生的直接原因。这些犯罪行为人都不是法盲,都知道什么是犯罪,也知道犯罪的后果,但他们之所以明知故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心存侥幸,认为向自己行贿的都是自己的老同学、老朋友、铁哥们,绝不会出卖自己。还有一种心理,认为行贿和受贿双方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你给我钱,我给你办事,互利互惠,为了双方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行贿方不会出卖我。他们没有深思,行、受贿双方的心理基础是不一样的,双方之间的关系完全受利益支配,毫无情义可言。一位行贿人坦称:那些接受他贿赂的人让他从心底里看不起,而那些不接受他贿赂的人,虽然不一定使他得到他想得到的利益,但他却从心底里敬佩他们。行、受贿双方的利益关系发生尖锐矛盾时,受贿人东窗事发则是必然的。如原江苏省电力器材公司副经理喻某在燃料处任职的时候,他还能考虑到燃料处是个有实权的部门,全局上下都盯着,因此他做事还比较谨慎。虽然他多次为他人谋私利,但还不敢大肆受贿。当他离开燃料处后错误地认为,自己已不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了,而且在位的时间也不会长了,于是对自己放松了要求,并对受贿抱有侥幸心理,对曾经在电煤业务上给予照顾的单位送来的钱物来者不拒。
8、思想原因,也是最主观的原因。封建特权思想的影响,将自己担任的公共职务与特权联系起来,唯我独尊,蔑视人民的民主权利。
腐朽生活方式的影响。贪图享乐、追求奢侈腐化的生活方式,在合法收入不能满足私欲的情况下,便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权钱交易等犯罪活动。
拜金主义的影响。金钱至上的观念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方面,经不住金钱的诱惑,成为金钱的俘虏。
无论是上述哪种情形,都离不开“欲望”。早在基督教时代初期,中世纪思想家奥古斯丁将人的欲望归类于三种:一是对金钱和财富的贪婪;二是对权力的贪婪;三是对性的贪婪。在18世纪初,维科又更加全面地阐述了这一思想,认为人类从古到今都有三种邪恶品质:残暴、贪婪、权势欲。
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判死缓)在忏悔录中写道:……欲望随着权力的上升而不断膨胀,在这种情况下,有人通过各种借口提供服务,满足要求,送钱送物,从最初接收小的礼物都觉得理亏、心虚,到后来一次收受10万美金都觉得心安理得。沈阳市原中级法院院长贾永祥(判无期)在忏悔录中写道:人的欲望是逐渐增大的,在没有权力约束的情况下,欲望的膨胀会更快。……由过去被动接受别人的吃请,到主动出入高档酒店;由开始的一、二万到一次收十万也是脸不变色心不跳;由过去搞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到主动找小姐、找情人,仅花在她们身上的钱多达一百多万,都拿到了“小金库”里报销,现在看来,欲望的膨胀是罪恶的深渊。欲望膨胀的代价就是人的自由和生命。河北省国税局局长李真被执行死刑前写道:企盼党对我开恩,再给我活的机会,让我活下去。我不想死,我还只有41岁,正是人生黄金的季节。只要给我生命,哪怕把我弄成残废,脚残了,我还有眼睛,能看到春、夏、秋、冬;眼睛没有了,我还有耳朵,还能再听到美妙的歌声;耳朵失去了,我还有口,还可以吃到妈妈熬的小米粥。如果有来世,我什么都不要了,只要人的自由和生命。
由此可见,欲望是人的一种本性。必须寻找约束人类欲望的办法,去克制、驯化欲望。因此,早在17世纪就提出了制衡人类欲望的观点:就是利用一种欲望来抑制另一种欲望,哪怕这些欲望都是有害的。现代的制衡欲望的观点:就是应当以有益于社会的欲望来制衡有害社会的欲望。所以,法律制度就是人们的欲望所不可逾越的一道底线,而预防工作是制衡人类欲望的一种手段。
四、遏制对策
1、强化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权力运作。失去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将导致腐败或犯罪。要重点解决好以下问题,一是制约一把手权力运作,实行交流轮岗、任期经济审计制度。重点审计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经济项目决策经营管理情况、个人经济收支情况和遵守财经纪律情况;二是电力系统二级机构应制定出具体的权力运作方式和程序;三是对基层电力系统纪检员、内审员实行派驻制,直接对上级党委、纪委和局长负责。四是在涉及电力系统在工程设计、工程审批、工程招标、重大物资采购等重大事项的工作流程中,实行公开制度,切实增强权力行使和重大事项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防止“暗箱操作”。四是建立科学规范的监督运行机制。电力系统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对在工程设计、工程审批、工程招标、重大物资采购等重大事项的运作过程中,全程介入实行跟踪监督。五是健全重大事项实行集体研究决策的制约机制。凡涉及内部的重大事项,应由本单位集体研究,在形成初步意见后,及时在内部进行公示,再形成集体决策。切实从制度上有效制约个人或几个人说了算的不良现象,杜绝和防止暗箱操作,防止兹生腐败和犯罪。
2、加强行业规范管理,防止体外经营活动的滋生和蔓延。随着电力供需矛盾突出和改建工程不断上马,电力系统将会加大投资建设和设施改建力度,无疑给电力工程建设市场带来较大的空间,同时将会使那些有利可图,一心想发财的电力系统工作人员,趁机自立公司承接电建、电改工程,利用手中职权搞体外经营,采取不正当手段大肆侵吞国家资财,从中渔利。而这一现象的存在,极易兹生行业腐败和诱发职务犯罪。为此,应采取积极有力措施加以解决。将防止和杜绝电力系统工作人员自立公司搞体外经营活动纳入行业规范管理,建章立规,从源头上堵塞漏洞;对电力系统工作人员自立公司搞体外经营活动情况进行认真清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解决;加大查处力度,对那些有章不循,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一查到底,绳之以法纪,切实防止体外经营活动的滋生和蔓延。
3、加强财务监管,彻底清除“小金库”。从纪检、检察机关查办的贪污贿赂案件来看,“小金库”无一不与经济问题、职务犯罪有着直接的联系。为此,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彻底清除“小金库”,是预防电力系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一项有效措施。一是完善经费收支审计和督查制度,对经费收支审计和督查的内容、时间、要求等应有明确的规定,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小金库”的清理工作,使财务管理工作规范有序,防止财务收支多条线。二是对管钱的重要岗位,实行定岗定人、定期轮换,逐渐过渡到自动化管理,尽可能地减少人为因素,克服财务账目的操作与管理中的随意性,堵塞漏洞,防止出现重大的经济问题和职务犯罪的发生。三是电力系统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定期对管钱管物等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廉政谈话,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
4、深化法制宣传,切实筑牢反腐思想防线。在查办电力系统职务犯罪中,办案干警发现大部分涉案人员对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和贯彻不够重视,对法律、法规的概念不清,法纪观念淡薄,有的人通过法律教育后才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电力部门应把加强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搞好宣传教育的同时,结合本单位、本行业的典型案例开展有针性的警示教育,切实增强本系统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及抵御不正之风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能力。
5、规范预防体制,遏制违法犯罪。电力系统要建立关系顺畅,上下联动的职务犯罪预防网络,制定预防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措施,并切实发挥作用。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所属单位和部门进行规范有效地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单位负责人,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同各项业务结合起来,纳入目标管理。电力管理部门及各基层领导应面对存在的问题,克服家丑不可外扬的观点,对本系统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要敢于正视,及时解决,坚决予以查处,绝不姑息纵容,包庇袒护。对构成犯罪的要主动移交纪检机关、检察机关。打击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是特殊的预防,是震慑犯罪的有效手段。可以说,打击是预防的首要环节和基础,预防是打击的巩固和深化,要做到“打防并举,双管齐下”。总之,预防电力系统职务犯罪,要完善各项监督制度,强化执行力度,增强合力,以思想教育为基础,使之“不想”腐败,以制度建设为重点,使之“不能”腐败,以监督查处为手段,使之“不敢”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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